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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14:11
来源:本站
北仑区慈善总会
关于监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2年10月15日监事会议通过)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章程》,监事的职责为监督慈善募捐与救助、慈善项目实施等慈善工作的运行情况,监督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与会长会议。
为有利于监事履行职责,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定期举行监事会议。监事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年中各一次。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听取理事会工作等情况汇报。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委托本单位合适人选出席,代行监事职权。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是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监事在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的决策和业务活动的前提下,会前要了解会议的主要议题,并注意吸收社会人士的意见与要求;会中要认真参与有关议题的审议,反映社情民意,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三、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监事长指派其他监事列席。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不同看法,可充分发表,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组织专题监督检查活动。监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安排督查活动,包括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等,并将督查结果向理事会领导反映。
五、监事长或监事为履行职责而采取的其他督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