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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14:16
来源:本站
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
实物捐赠接收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6日三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实物捐赠接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接收捐赠物资的种类:
实物(除赈灾救灾以外一般不接收药品、食品)、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三条 捐赠物资必须符合:
(一)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其捐赠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三)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捐赠人可以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需要专门约定的,签订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物资由本会相关部室(募捐部、救助部、综合部)、分会(站)、“北仑爱心慈善屋” 和“爱心超市”接收点按以下程序接收:
(一)检验捐赠人提供的捐赠物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决定是否接收捐赠。
(二)对同意接收的捐赠物资需要估价的,凭捐赠方提供的能证明捐赠物资价值的有效凭证(一般以出厂价或商品批发价计算下同)作为捐赠物资入账价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由捐赠方、接收方(包括慈善总会、各分会(站)和定向捐赠)协商捐赠物资入账价值,也可以由捐赠方或接收方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捐赠物资入账价值。
(三)填写“捐赠物资登记/调拨(出入库)单”(附件),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
(四)办理捐赠物资移送手续。
第六条 移送捐赠物资,由接收工作人员向仓储或财务管理人员报送“捐赠物资登记(入库)单”及实物,仓储或财务管理人员检验账、物相符后,记入库收入账。
(一)捐赠物资按以下途径救助、调拨:
1、按捐赠人意愿或捐赠物资用途救助、调拨。
2、转赠。
3、变现。捐赠物资通过义卖、义拍变现的,扣除成本后作为善款收入。
4、总会调拨于“北仑爱心慈善屋”和“爱心超市”的捐赠物资根据“北仑爱心慈善屋”和“爱心超市”管理办法救助、调拨;
(二)用于救助的捐赠物资,应当记录受益人(所在地)、户/人次和发放明细帐或受益方提供接收凭据。
(三)调拨的捐赠物资,应当填写“捐赠物资登记/调拨(出入库)单”(附件),载明调拨物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及接收(受益)方,由接收(受益)方签名,并提供分发明细清单。
(四)救助或调拨捐赠物资到受助单位或个人,应先书面申请载明物资的用途或由总会统筹安排,并填写“捐赠物资登记/调拨(出入库)单”(附件),经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拨(出库)。调拨(出库)的物资,记出库支出账。
第七条 捐赠数量较大的经双方协商由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受益方捐赠,并按以下办法管理、调拨、分发: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接收手续。
(二)按捐赠人意愿,可以直接由捐赠方发送给受益方(直接调拨),也可以委托本会调拨。实行直接调拨的,捐赠方应当向本会提供受益方有关证明资料。
(三)直接调拨和委托调拨的物资,按入账价值支出记账。
第八条 “北仑慈善屋”“爱心超市”应通过站(点)或组织流动超市下乡,方便困难群体,发放情况每季度向本会综合部报送,作为捐赠、救助统计资料。
第九条 捐赠物资使用情况按本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监督。
附件:捐赠物资登记/调拨(出入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