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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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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4:57

来源:本站

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英文译文:NINGBO BEILU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BL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海内外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是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扶贫济困,安老助幼,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党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宁波市北仑区域。

会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B楼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筹募善款、扶贫赈灾救助、公益援助、开展慈善宣传、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一)筹募善款。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区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资助,接受委托人的慈善信托。

(二)扶贫救助。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寡(孤)等各种扶贫救助活动,实施慈善公益项目,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事业。

(三)赈灾救助。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区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参与区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加强同各单位的横向合作,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承担本区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各项慈善活动的开展,并为其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宣传与交流。普及慈善意识,建设慈善文化;开展同海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区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街道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机构品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八)参与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工作作出一定成绩;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荣誉)会长、顾问、常年法律顾问;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通过会长会议提请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增补理事、监事;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出本会终止动议,负责终止的清单、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会长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和监事建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增补理事、监事人选;讨论聘任名誉(荣誉)会长人选;审议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监事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联系监事、监事长;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本会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慈善募捐与救助,慈善项目实施等慈善工作的运行情况,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可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反映工作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三十条  理事、副会长和监事、监事长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退休,其职务自行免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资源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的支出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项目支出;

(三)必要的活动经费、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管理成本支出;

(四)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金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机构审计,并报送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捐赠单位(个人)通报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我区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文件精神执行。其经费来源为区财政专项补助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提取。

第四十条  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项目、定向救助项目及慈善服务项目,项目应合理设计,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四十一条  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前根据需要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未按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如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则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不包括定向)。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根据本会特点,建立功能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总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网安备33020602000364号 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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